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建设,健全集体领 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,推进决策科学化、民 主化和规范化,根据中组部、教育部党组《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 务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文件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教学单位主要决策形式和基 本会议制度。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三条 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干部任用、党员队伍建设等工 作,由党委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 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, 由分管工作的院领导提出,经党委、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重要议事范围包括:
(一)学习传达上级各项决议和决定,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,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事项。
(二)研究办学方向、发展目标、发展战略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(三)研究制定学年、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。
(四)研究进人计划、人才队伍建设、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、选派参加国内外进修人员等事项。
(五)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,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、年度考核、奖惩、内部分配等事项。
(六)研究招生、就业、奖励、处分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(七)研究经费预算和决算、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(八)制定、修改和监督执行内部管理制度。
(九)研究安全稳定事项和突发性重要事件处置。
(十)其他需要讨论决定、通报的重要问题。
第三章 会议制度
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基层党委、党总支书记、副 书记,院长、副院长。根据会议内容,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。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, 一般每月召开 2-4次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。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视议题由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。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 二,会议有效。根据讨论事项,分别采用口头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, 以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。党政 办公室负责人做好会议记录,形成会议纪要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。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,经党 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。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, 应暂缓上会,进一步沟通酝酿、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,再提交会 议讨论,必要时应向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。未经党政主要负 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,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,不得会上临时动议。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通报事项。讨 论议题在决策前,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。涉及学院改革发 展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、学术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。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,按照要求做好准备。
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,根据需要对有 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,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讨论 时,应发扬民主,畅所欲言,一事一议。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, 应暂缓决策,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、决定,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。
第十四条 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、配偶、子女、亲属的问题时,本人及有关人员应回避。
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,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,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。
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 分工认真组织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汇报,
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。若所 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修改的,须再次召开会
议,作出修改决定。
第十八条 个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提出。
第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内容。对不遵守本规则而对学校、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,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教学单位,其它单位参照执行,机关各部门以处级领导班子会议作为主要决策形式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原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。